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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79-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和中共中央中发(1978)79号文件批转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关于大力推行“三废”综合利用奖励政策的精神,现将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业“三废”,实质上是能源和资源的浪费。最大限度地利用能源和资源,是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根本途径,是挖掘工矿企业内部潜力、增产节约的一个重要方面。奖励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二、工矿企业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产品,是指除设计规定的产品外,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和回收利用的产品。如:   1.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2.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3.利用工矿企业排出的各种气体生产的产品;   4.利用工矿企业污染环境的余热和余压等生产的热水、蒸汽和电能等;   5.利用工矿企业其他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生产的产品;   6.利用工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