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1993-09-17
施行日期: 1993-09-17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内容摘要

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1993-9-17
实施时间:1993-9-17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中第三项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近来,一些地方把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内容予以取消或暂停执行,这是不妥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国家法定征收的、主要用于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费用,各地都要依法足额征收。在乡财政特别困难的地方,可实行乡征县管,但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调。  1993年9月17日

全文内容

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1993-9-17
实施时间:1993-9-17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中第三项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近来,一些地方把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内容予以取消或暂停执行,这是不妥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国家法定征收的、主要用于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费用,各地都要依法足额征收。在乡财政特别困难的地方,可实行乡征县管,但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调。  199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