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发文标题: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部门:铁道部
发文时间:1993-11-25
实施时间:1993-1-1
法规类型: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铁路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支持铁路事业单位加快改革,促进铁路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更好地为铁路运输和建设事业服务,根据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财政部、建设部(91)财工字第89号《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铁路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铁路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原则 一、在保质保量完成铁路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铁路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 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铁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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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部门:铁道部
发文时间:1993-11-25
实施时间:1993-1-1
法规类型: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铁路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支持铁路事业单位加快改革,促进铁路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更好地为铁路运输和建设事业服务,根据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财政部、建设部(91)财工字第89号《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铁路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铁路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原则 一、在保质保量完成铁路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铁路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 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铁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和服务,积极组织收入。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铁路事业单位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条 对铁路事业单位组织的收入,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应缴纳的各种税金、费用、基金、上交款等。对按税法规定减免的税款,要单独计算,全部用于抵补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第四条 铁路事业单位的各项基金的提取标准、比例、开支范围,要执行本实施办法第五、六章 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控制和监督,做到既能适应改革、搞活的需要,又有利于加强对资金的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铁道部部属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铁路事业单位收入的范围 一、按收入的性质划分 1.事业性收入。指铁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 2.生产经营性收入。指铁路事业单位向部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联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上缴收入。指铁路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给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部门的纯收入。 4.其他收入。指铁路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不属于上述内容的其他各种收入。 二、按收入的单位划分 1.铁路高等院校对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事业收入有:委托培养、教学服务、科技服务、校办产业、其他服务等收入。 委托培养是指铁路高等院校接受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本、专科生,自费生,自费来华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接受进修教师等。 教学服务是指铁路高等院校在不影响正常办学的情况下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活动,包括寒暑假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中小学教师的短训班,各学科非学历的进修班,培训以及对外汉语培训班等。 科技服务是指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让,科学、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医药、艺术等咨询和服务;科研协作、承包科技开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工程设计,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开放学校实验室,利用学校设备和技术对外提供科技服务;科学文献资料的翻译,教学录像、录音、幻灯片及电影的制作等。 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创办或参加创办且为主管理(含与外单位联营或与外资合资、合作)、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其他服务是指铁路高等院校利用技术、生活后勤等设施及人力条 件为社会提供的上述之外的各种服务。 铁道部所属其他各类院校,包括干部培训单位及各铁路局、各总公司的中等专业学校收入的分类,可比照铁路高等院校。 2.铁路文化单位对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事业收入有:放映电影收入、场租收入、剧团演出收入、录制音像收入;报刊发行收入、广告收入、印刷收入、招待所收入、其他收入等。 3.铁路科研单位利用单位的技术、仪器、设备等向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事业收入有:科研项目收入、试制产品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营和科研中间试验等取得的收入;电子计算机的选型、安装、软件开发、设备维修、电算上机服务、咨询服务、电算操作员培训、科技情报资料、仪器设备出租等收入;制作展览模型、图片、摄影(摄像)、科技馆门票、劳务、美术设计、展览会布展、国际交流办班、其他业务服务收入。 4.铁路战备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人力、设备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事业收入有:工程施工收入(如水上作业工程、潜水工程、器材租赁等收入),汽车运输、修理、配件加工收入,其他收入等。 5.铁路勘测设计单位利用现有人力、设备和其他条 件的潜力,扩大延伸服务所取得的事业收入有:勘测收入、设计收入、科研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等。 勘测收入包括地方铁路及专用线、公路、地下铁道、城市建设规划、立交桥、送变电线路、管路、输油管道、通讯线路、选择厂址、飞机机场等工程的勘测、钻探、物探等收入。 设计收入是指各种工程设计和上述各项勘测项目的设计,包括民用建筑设计、小区规划布置、城市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等市政工程设计、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设计延伸服务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代编设计任务书、编写标书、参加投标、工程监理、项目评估、对外资论证等收入,以及工程总承包的纯收入。 科研收入是指利用单位的技术、仪器等向社会提供服务及专项科研项目的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科研成果、试制生产新产品等收入。 技术咨询收入是指向对方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过程中取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包括提供技术、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利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开展分析检验、计算测试,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收入。 上交收入是指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上交的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6.铁路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技术、设备等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事业收入有:科研项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营等取得的收入;电子计算机的选型、安装、软件开发、设备维修、电算上机服务、咨询服务,电算操作员培训、科技情报资料、仪器设备出租等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收入管理方式 一、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 铁路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种收入,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要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都要按规定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逐级汇总上报铁道部。 二、铁路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划分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的铁路事业单位。铁道部对这类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有一定收入的单位,要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其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要财政拨款补助的铁路事业单位。铁道部对这类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单位的全部收支进行全额管理。 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 件的铁路事业单位。铁道部对这类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额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给部,由部按规定使用。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单位,其事业性质不变,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按规定报送预、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三、促使各类单位转化 各类铁路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道部有关要求,积极创造条 件,促使全额预算管理单位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过渡,差额预算管理单位逐步向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过渡,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向企业管理过渡。铁路事业单位要不断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为铁路的运输和建设服务,更多地为国家积累资金。 第九条 收入管理制度 一、按收费标准合理收费。铁路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和铁道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如发现偏高或偏低的,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向原制定收费标准的单位反映,研究修订。在未经正式文件通知修订前,仍应按原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铁路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服务和进行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市场需要,本着等价交换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需要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程序办理申报,按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努力挖潜增收。铁路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设备和其他条 件的潜力,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扩大服务面,增加经营项目,广开生产门路,增加收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发展事业的前提下,使职工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有所改善。 三、建立健全票据管理。铁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济、技术、管理等服务,收取费用时,应向付款方开给收款收据(或发票)。收款收据(或发票)上应有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监制章 。收款收据(或发票)属于专用票据,包括单位自行设计格式经有关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自印的专用票据,均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专用票据的购入(自印入库)、保管、发出、收回、注销(销毁)等管理制度。 四、加强收入管理。铁路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台帐,防止多收、错收、漏收,提高收入工作质量,加强和健全发出商品、文件(项目报告)、图纸资料等交付发送及提供劳务等的签认制度,保证各项收入不受任何损失。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做到手续简便,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条 铁路事业单位按规定可以从收入中直接提取的有关费用。单位组织的收入,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之前,不得坐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收入中提取劳务费和奖励费外,不得自立项目、自立标准滥发奖金、实物。具体提取项目,按本实施办法第五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铁路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要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上级单位要审查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建程序和规定。对符合国家基建规定的,应纳入上级单位的年度基建计划后一并下达给单位据以执行。 第十二条 收入计算 一、全额预算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计算。此类单位组织的收入,应实行独立核算,按实现收入(指项目完工、或按项目进度计算收入)扣除组织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和按规定从收入中提取有关费用(指未列入成本的)后的纯收入计算。 对难以计算组织收入所耗费的实际成本(费用)的,如人员经费、设备耗损和其他不可分费用等,可按实现收入的一定比例(20%至70%)作为实际成本(费用)。此项比例由各铁路局、各总公司、部各直属事业单位测算申报,经部财务司审查核定后下达,各单位按照执行。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计算。此类单位按毛收入计算,毛收入是指项目完工、或按项目进度计算实现的收入,扣除按规定从收入中提取有关费用(指未列入成本的)后计算的收入。 第三章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第十三条 铁路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成本(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劳务、材料、设备仪器耗损等费用。成本(费用)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第十四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为组织收入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发生的相应支出,比照经费支出(按国家规定的“目”级科目的列支内容)的规定进行管理,单独列支核算。已在经费支出中列支的,按计算出的成本(费用)数,冲减经费支出;对难以计算的成本(费用)实际支出数,可按铁道部核定的支出占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据以冲减已在经费支出中列支的相应支出。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为组织收入主办的独立核算的单位(公司),经有关工商、税务部门批准、登记后,应依法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照章 纳税,自负盈亏,可比照同类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聘用主办单位的人员和使用主办单位的水、电、气、设备、房屋等发生的费用,应按月向主办单位及时结算,并计入单位的成本;占用主办单位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应明确产权关系和经评估确定价值,单位在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时,主办单位应按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所占份额的比例取得一定的收入,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五条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为组织收入向社会提供服务发生的相应支出,比照事业支出(业务支出)规定进行管理,不需要单独列支核算。但为了考核成本(费用)支出,应按创收部门、工序(生产单位、部门)、收入项目(指项目的合同、协议书)等进行材料、工资、费用等项目汇集支出(也可根据管理上的需要设置合适的费用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包括考勤资料)和有关定员编制、工资基金及其他规定,计算实际应发金额。取得本人签章 的凭证,方可据以列为支出。不得以编制定员或预算计划数字列支。 二、购入办公用品和生产业务用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起点以下的工具备品等,数量不大的可根据购货发票(或收据)经指定人员审查签章 后,直接列为支出;数量较大的应通过物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先办理验收入库,然后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凭领(发)料凭证或按领(发)料凭证编制的领(发)料汇总表列支出。物资管理,应按部有关物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职工福利费(包括已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单位计提的医疗基金和福利基金)和行政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比例或标准,据实计算提取直接列为支出。其中:职工福利费提取后转为专用基金管理;工会经费拨缴工会组织,如工会委托行政代管的,行政可按代管资金管理(在银行单独开户),不论是否单独在银行开户,均应按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四、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设备购置、设备大修理、房屋修缮等,有两种列支方法,可任选一种执行,一经确定后不得自行变更。第一种方法是实行计划管理,据实报销。第二种方法是实行预提制,即按固定比例,每月计提设备购置费、设备大修费、房屋大修费,提取后转为专用基金管理。有关计提比例和开支范围,按本实施办法第五、六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中、小修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外,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设备大修费、房屋大修费支出。 五、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标准每月计提的专用基金的开支内容按本实施办法第六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补助费可按实际拨款数,以批准的单位预算、银行支付凭证和收款单位的收款收据列支出。收款单位应按收入列帐,按照规定使用。 七、单位购置的有价证券(国库券、其他有价证券)要按资金转移处理,不得列支出(勘测设计单位除外)。对有价证券要妥善保管,按期兑付收回资金。 八、凡属因个人责任造成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支付。 九、购入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成本(费用)支出(或专用基金的支出),财务部门还要做相应的财产帐务处理,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也要记入相应的帐、卡、台帐。 十、其他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的数字列支出。 铁路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为组织收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应控制在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报销,在“业务费”目的其他业务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开支控制限额应经同级财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章 收支计划 第十七条 铁路事业单位编制收支计划,必须以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计划年度预计完成事业(生产)任务所需资金的情况和单位现有组织收入的能力(包括挖潜),本着“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逐项进行编制,并报送上级单位备案。做到年度有计划,执行有报告,年终有总结。对于不合理的收入,超过财力可能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编报单位不得列入计划。上报的收支计划,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改变。遇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和修改的计划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收支计划编制原则 一、以上级单位下达的年度铁路事业工作(生产)计划为根据,结合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安排落实收支计划,收入计划除上级拨款外,应以年度内执行的项目合同(协议)收入为依据。支出计划按批准的定员编制、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结合上年的实际完成和预计发展变化情况,合理地安排。 二、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原则。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收入,按计划或超计划完成收入目标;严格掌握各项开支标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合理使用资金,保证有限资金发挥更大作用。 三、由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组织财务、业务(生产)、物资和生活后勤(行政管理)等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研究收支计划安排,由财务部门综合平衡,汇总编制收支计划,经单位行政领导审阅后上报,根据上报收支计划组织分解下达。 第十九条 财务收支计划的报表格式 铁路事业单位应按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报送相应的财务收支计划报表,按规定的格式逐项编制和附文字说明,包括对计算依据的必要说明。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应分别按不同的“类”、“款”汇总报部。铁道部按有关规定汇总报财政部。各单位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一般在当年11月份报送上级单位。 第五章 专用基金(资金)的建立 第二十一条 全额预算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开展经营和服务所取得的纯收入,转入“抵支收入”的部分可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统一使用,年终的结余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一、铁路高等院校开展的社会服务,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可以从社会服务收入中提取管理费和酬金。管理费是指社会服务项目使用学校人力(如人员奖金、津贴等)、物力资源(如水电消耗、设备和设施的占用和折旧等)所支付的补偿费用;酬金是指发给校内教职员工的兼课费、超工作量酬金、劳动酬金和加班费等。管理费和酬金列入收入项目的成本。 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教学服务和其他服务,从毛收入中提取10%~15%;合同制科技开发项目和科技服务,从毛收入中提取不高于20%(项目中有需购置万元以上专用设备的,按毛收入扣除设备款后的数额作为计提基数)。 酬金的提取比例:委托培养,按毛收入的80%转作“抵支收入”金额的25%提取;教学服务,按毛收入的25%~30%提取;科技服务,按不超过毛收入的15%提取;合同制科研项目和其他服务,均按不超过毛收入的10%提取。项目中有需购置万元以上专用设备的酬金的计提基数与管理费的计提基数相同。 管理费和酬金,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和分配办法据以执行。教职工的个人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铁路高等院校社会服务的毛收入扣除各项成本、税金后的净收入(委托培养按毛收入的20%计提)转入“学校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不低于40%,其余为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比例由学校自定)。学校基金较少的单位,可填报“福利奖励基金弥补申请表”并申明理由,经部财务司、教育司批准,分配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铁路高等院校可以从学杂费收入、学校社会服务收入、校办产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持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部门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校内开展勤工助学的部门可从自身的管理费用或其他收入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给以支持解决。 部属其他各类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另有专门规定者除外)。 二、铁路科研单位(社会公益型的)开展社会服务的毛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作为“抵支收入”,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统一使用,建立三项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不低于40%,其余部分为集体福利、奖励基金,由单位自主分配。 各类科研单位在承担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和课题(不包括国家大型基建设计研究项目和已有经费管理规定的其他国家科研项目),在按规定要求完成并验收后,可按该项目经费结余数提取劳务酬金,进入成本,作为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报酬。规定如下: 1.提取比例 2.人均年结余额超过1.5万元时,最高只能按人均1.5万元的40%提取劳务酬金。 3.项目经费的结余最高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20%,确因采取措施结余额超过预算总额20%,其超过部分:20%留给单位作为发展基金,80%上交部科技司。 具有创收能力的科研单位,应积极挖潜,创造条 件,逐步向事业经费部分自立或完全自立过渡。按其事业经费自立程度,享受与技术开发型的科研单位同等的待遇(有关待遇参见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关规定)。 三、铁路其他事业单位开展社会服务的毛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作为“抵支收入”,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统一使用,建立三项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50%,其余部分为集体福利、奖励基金,由单位自主分配。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可以搞浮动升级、发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二十二条 铁路各类事业单位按规定从收入中提取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建立以下基金(资金)。 一、医疗基金。凡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和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铁路事业单位,可按上月的工资总额(注1)扣除各种奖金(注2)后的8%计提医疗基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后转为专用基金。 [注1,是指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统计的工资总额。注2,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1993年7月1日起,不再扣除各种奖金。下文涉及的均与此相同,不再说明] 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计提基数规定的8%提取的医疗基金,在统筹离退休基金中列支,列支后转为专用基金。 单位的部分职工纳入公费医疗,对未纳入公费医疗的职工,可比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毛收入中提取医疗基金(提取比例要报部财务司备案),执行地方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 单位的职工已全部纳入公费医疗的,不得计提医疗基金。 二、修购(折旧)基金。有条 件的铁路事业单位可根据规定建立折旧基金(含房屋、建筑物,以下简称房建)和大修理基金。 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基金,可按部规定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提取后列入成本,年综合提取率控制在7%以下(含7%);房建折旧基金,比照设备购置基金的计提方法提取后列入成本,年综合提取率控制在2.5%以下(含2.5%)。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在成本中列支,也可以采取预提费用的方法列支后形成大修理基金,其中设备大修理基金,年综合提取率控制在2%以下(含2%);房建大修理基金,年综合提取率控制在2%以下(含2%)。由单位根据事业收入承受能力和管理需要,自行确定基金项目和具体提取率。提取基金的项目和提取率一经确定,在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没有事业收入的单位,不得建立修购(折旧)基金。提取修购(折旧)基金,必须以收支平衡为前提,不得以提取修购(折旧)基金作为增加预算的依据。 三、周转(流动)资金。铁路事业单位根据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从年度收支结余或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10%的周转(流动)资金。计提的周转(流动)资金只能作为经营性周转使用(含材料储备),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计提此项资金有困难的单位,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不提或少提。一经确定的提取率,在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各单位提取的周转(流动)资金累计数达到周转(流动)资金定额时,可不再提取。周转(流动)资金的定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周转(流动)资金数额占用较大,不能发挥资金效益的,上级单位要下达压缩指标,限期收回。收回的资金作为单位的当年其他收入处理。 四、业余设计费。铁路勘测设计单位为了充分发挥工程勘测设计人员的潜力,组织他们在完成上级单位核定的计划以后,利用业余时间搞一些业余设计,既为国家建设多作贡献,又适当增加工程勘测设计人员的收入。根据国家规定,勘测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收入,其中80%纳入单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