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审考办字[2003]8号发文部门:人事部, 审计署
发布单位:
人事部, 审计署
发布日期:
2003-12-16
施行日期:
2003-12-16
法规类型:
考试相关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内容摘要
发文标题:关于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审考办字[2003]8号发文部门:人事部, 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16
实施时间:2003-12-16
法规类型:考试相关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根据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统计数据分析,经研究,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就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审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具体事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 三、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
全文内容
发文标题:关于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审考办字[2003]8号发文部门:人事部, 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16
实施时间:2003-12-16
法规类型:考试相关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根据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统计数据分析,经研究,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就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审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具体事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 三、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年度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和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在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 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10-64065659,84021188转1303 联系人:李云玲、张力东 附件:2003年度各地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软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