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号: 渝职改[1999]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布单位: 其他地方机构
发布日期: 1999-03-26
施行日期: 1999-03-26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内容摘要

万州、黔江开发区职改领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  为了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中坚持评审标准,严格申报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评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我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是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各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议、审定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二条 申

全文内容

万州、黔江开发区职改领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  为了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中坚持评审标准,严格申报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评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我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是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各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议、审定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二条 申报评审工作原则  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按照三级审查、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各司其职的原则,坚持程序控制和标准条件控制。  三级审查制度:首先由基层单位对申报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然后由专业组对其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进行评议;最后由评审委员会就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文、成果和贡献进行全面的评审,综合权衡、投票表决。  程序控制:要求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上级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在专业组审查评议的基础上评委会评审通过,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行文的程序进行。  标准条件控制:在评审过程中对标准条件的掌握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的作用。专业组是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由同行专家组成按专业类别设立的评议小组。同行专家评议,对于保证评审质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专业组在评议工作中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标准条件,重点对申报人在本专业、本行业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评估,力求准确、全面,使评委会在评审和投票表决中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第三条 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本人申请:  ㈠按照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对岗申报;  ㈡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个人填写栏。  ㈢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主要业绩(含著作、论文、获奖证明等)材料。  ㈣提交本人学历、任职资格证书,外语、计算机考试证明,《继续教育登记卡》等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推荐:  ㈠核实申报人提交的证件材料等。  ㈡提交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表或任期届满的考核材料,并将年度或任职期届满考核结果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考核成绩及答辩情况”栏,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和相应评审委员会填写。  ㈢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单位推荐意见”栏,并拟定综合推荐材料。  ㈣按行政隶属关系将材料报送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事(职改)部门。  三、主管部门审核:  核实基层单位所推荐的高、中级人数是否在上级下达的岗位职数限额内,报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分系列、分专业填写《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并盖章后,报市职改办。  四、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  申报评审高级职务的,由市职改办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合格者在《重庆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上加盖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后,送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经市职改办审查盖章的,各高评委不得受理评审。)  市职改办的职责是对申报资格必备条件进行审核,以减少高级评审委员会的非专业技术工作量,集中精力评审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同时保证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间的综合平衡,以保证评审质量。  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者在“呈报单位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后,分系列、分专业填写《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并盖章后,送本地区、本部门或全市、全市行业性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 报送材料的种类及要求  一、报送材料的种类:  凡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报送相应的送审名册、评审表,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个人思想、业务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情况、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以及表现申报人工作能力、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成果获奖证明等(详见附件一:重庆市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报送材料要求)。  二、材料装送要求:  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材料必须用牛皮纸档案袋按人分装,并附上材料清单贴在档案袋的封面上。(见附件二: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材料清单)  三、凡申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负责资格审查和评审的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其补充完善。  四、申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当面清点,完备交接登记手续,以防遗失。  第五条 评委会评审及工作规则  专业门类多、涉及面广的评审委员会应根据专业学科分布和评审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组。不设专业组的评审委员会可设立专业主审人代行专业组职责。  专业组的职责是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进行评估,写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分为:同意、基本同意和不同意三种。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专家评议组或同行专家意见”栏中,评估意见应概括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同时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组是各级评委会下设专业评议机构,有推荐权、建议权,但不能代行评委会的决定权。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规定的评审范围、权限内,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文、成果和贡献进行全面的评审,综合权衡,并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决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形式有: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见。评审委员会由25人以下组成的,需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为通过;评审委员会由25人以上组成的,每次评审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为通过。  第六条 审批权限及要求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于10天内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重庆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份;  3、评审结果情况报告一份(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评审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否定人数,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合格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盖章,市职改办下达任职资格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三)。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属委托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样式见附件四),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第七条 复议  对个别评审结果群众意见大、或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满意,反映强烈而又能提供一定的评审不准确根据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写出要求复议的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送中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报市职改办同意后,送高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八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和权限内,严格申报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对于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违反申报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其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对于在任期内以权谋私、不坚持原则、接受贿赂、向外泄露评审情况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评审工作的,由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解除其评委职务。  第九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评审委员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第十条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程序,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参照本规范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以前的文件规定若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职改办负责解释。  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