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意见

文号: 财预[2007]1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07-02-05
施行日期: 2007-02-0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内容摘要

发文标题: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意见
发文文号:财预[2007]1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7-2-5
实施时间:2007-2-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便于财政部门分析研究财政问题,向政府及社会汇报、解释财政工作,现就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地方财政总收入是指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项目,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  在当地中央金库缴纳的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属于中央的铁路运输、国有邮政、银行、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均不作为地方财政总收入组成部分。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

全文内容

发文标题: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意见
发文文号:财预[2007]1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7-2-5
实施时间:2007-2-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便于财政部门分析研究财政问题,向政府及社会汇报、解释财政工作,现就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地方财政总收入是指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项目,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  在当地中央金库缴纳的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属于中央的铁路运输、国有邮政、银行、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均不作为地方财政总收入组成部分。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