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厦地税政一[1998]5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 1998-03-17
施行日期: 1998-01-0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内容摘要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8]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现有资源情况,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矿泉水纳入征税范围,按3元/吨征收。请各征收单位做好组织征收工作。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闽财税政 [1998]10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 [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征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全文内容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8]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现有资源情况,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矿泉水纳入征税范围,按3元/吨征收。请各征收单位做好组织征收工作。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闽财税政 [1998]10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 [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征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