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即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厦地税政二[1998]1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
1997-12-31
施行日期:
1998-02-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内容摘要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即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政二[1998]1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7-12-31
实施时间:1998-2-1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1、岛外基层局可在市局确定的带(征率基础上的30%幅度内予以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岛内各基层局一律按本文附表规定的定率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2、纳税人应按不同项目的收人进行申报)对于纳税人不能划分项目的收入,其经营项目的收入一律按从高适用带征率征收。 3、本通知从1998年2月1日起执行(指税款所属时间),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通知执行。
全文内容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即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政二[1998]1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7-12-31
实施时间:1998-2-1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1、岛外基层局可在市局确定的带(征率基础上的30%幅度内予以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岛内各基层局一律按本文附表规定的定率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2、纳税人应按不同项目的收人进行申报)对于纳税人不能划分项目的收入,其经营项目的收入一律按从高适用带征率征收。 3、本通知从1998年2月1日起执行(指税款所属时间),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