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厦地税政三[1997]21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
1997-12-20
施行日期:
1997-12-20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内容摘要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山同级清产该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口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证印花税。凡符合文件规定,提出申请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均应报市局审批。
附件:《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全文内容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山同级清产该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口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证印花税。凡符合文件规定,提出申请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均应报市局审批。
附件:《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