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流[2007]6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07-07-23
施行日期:
2007-07-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内容摘要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7]6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3
实施时间:2007-7-23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全文内容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7]6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3
实施时间:2007-7-23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