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1]95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1-12-20
施行日期: 2001-12-20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内容摘要

发文标题: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95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1-12-20
实施时间:2001-12-20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302号)收悉。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一、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

全文内容

发文标题: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95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1-12-20
实施时间:2001-12-20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302号)收悉。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一、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